光物理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0

第1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咨询指导机构。由物理学科及相关领域知名科学家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推荐,报学校批准。每届学术委会委员任期五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2条  实验室设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学科国际前沿发展趋势和国内重大需求,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审定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3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实验室通报实验室工作进展情况,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发展进行集中指导。年间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实验室具体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

第4条  学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并对具体研究方向作出调整建议。

第5条  学术委员会听取并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评价和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

第6条  评审本年度各研究课题进展,并就实验室内重大科研问题作出评价和提出建议。

第7条  审定下年度本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第8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调整由学术委员会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依托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实验室需要更名或进行重组,由学术委员会研究或组织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专家进行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9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学术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通过决定时,以超过出席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有效。每次会议形成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