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物理实验室
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次数:0

第1条  实验室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专利、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进入实验室时,必须签订学校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第2条  实验室固定和流动人员在实验室工作学习期间,产生的一切研究成果的产权归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成员在调离实验室时,应将有关的资料、软件、程序、论文以及相关载体等移交给实验室,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所有工作必须做完备的文档说明,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后,进行移交。未经实验室允许,不得携带走本实验室的数据资料

3条  实验室人员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报告,凡是引用别人的工作、图片或数据等,必须注明出处。对在技术、资料等方面于论文有贡献且未列在论文作者行列的,必须在论文中加以感谢。

4条  实验室鼓励进行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5条  凡具有创新且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6条  鉴定和验收必须事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通过学校科技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的有关材料与相关事宜。

7条  经过鉴定的项目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择优报奖。

8条  申请专利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一切费用自理。

9条  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但成果的转让与合作开发必须报经学校有关部门的同意,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