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导航
     通知公告
关于调整在编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纳数及扣缴校内清算金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6   浏览次数:0

关于调整在编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缴纳数及扣缴校内清算金额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基金清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313号)和《关于调整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157号)文件要求,人事处对全体符合规定的在编在职(2014年9月之后在编在职)教职工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应缴额和实际扣缴额进行了精准的计算,时间为2014年10月至2020年10月。

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20年11月开始调整在编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代扣数,并分月补扣2014年10月2020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应缴额与代扣额的差额部分,涉及到的教职工11月工资会有所变化,详细说明如下:

1.按照冀政办发﹝2015﹞1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起,在编在职人员以2013年年度月均工资为基数,按工资总额的12%预留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其中养老保险8%,职业年金4%),由学校在每月工资中代扣。

2.根据冀人社字﹝2017﹞313号、冀人社字﹝2019﹞157号等文件规定和省社保局工作安排,对2014年10月2020年10月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进行清算(其中冀人社字﹝2017﹞313号文件规定2014年10月2016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基数以2015年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7年个人缴费基数以2016年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8年个人缴费基数以2017年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以2018年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020年个人缴费基数以2019年年度月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因缴费基数逐年增大导致原工资中代扣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小于应缴纳额,故需校内清算并补扣

3.学校将从2020年11月起按照新的缴费基数对教职工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进行代扣。由于此次校内清算涉及的补扣数额较大(人均约8500元),综合考虑教职工房贷压力以及日常开销等因素,2014年10月2020年10月期间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部分缴费差额将分10个月随工资进行扣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将职业年金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涉及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好相关业务及手续。

特别提示:

由于我省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清算工作启动时间相对较晚,时间跨度长,社保基数又以上年度的工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因此即使现在所聘岗位等级相同、年龄相仿的教职工也会因为参加工作时间、工资套改时所用岗位等级和聘任时间、现岗位的聘任时间等不同致使扣缴的数额有所差异

如有疑问,请您联系人事处劳资科,我们将竭诚为您做好解释服务工作。

联系电话:80789894  80789896

联系人: 邢立娟   王晓晶

人事处

2020年11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