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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11   浏览次数:0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实验室废液(弃物)的处理程序,确保废弃物合理、规范、恰当处理,防止废液(弃物)处理不当对环境产生污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试剂的存放

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和废弃化学试剂,严禁向下水道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我校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存放管理,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试剂放置规定如下:

(一) 固体: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在试剂柜中。

(二)液体:由产生单位统一购置塑料桶(分三类并印有标志)发给各实验室,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进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化学废弃物记录单》上登记,要写明主要成分的全称或化学式,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将记录单粘贴在相应的桶上。注意:能相互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废液,不得倒入同一收集桶中。倾倒之前应查看《化学废弃物记录单》,若某种废液倒入回收桶会发生危险,则应单独暂存于一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三)含剧毒试剂的废液。剧毒废液不可直接放入上述三类收集桶中,可进行降毒处理后再倒入收集桶中,或单独放一容器中,贴好标签,暂存在剧毒物品专用柜中。  

第四条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试剂的的收集与处理

(一)废液的回收。实验室的废液桶装满后,密封好,连同《化学废弃物记录单》送到产生单位化学废弃物中转站暂存。    

(二)废液和废试剂的消纳处理。当回收的废液达到一定量时,学校将到环保局报批,并联系有相关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处理公司来收运。消纳处理报废试剂及废液的费用根据废液产生的原因确定,本科教学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由学校承担,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液由教师本人承担。

(三)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处理办法,详见《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校设字[2015]5)》。

第五条  注意事项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验室对少量酸碱废液,应加以中和,符合废液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其它无机废液应作预处理,使有害物质沉淀,废液符合排放要求后排放。对含银、含铬或其它含贵金属、重金属的废液,应分别储存,尽量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排放。因处理废试剂和废液的费用很高,不得将无毒无害废试剂当作有毒有害废试剂处理。提倡自行提纯回收有机溶剂再利用。提倡由实验室尽可能自行对某些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shebei.hebtu.edu.cn/a/2017/11/06/201711061645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