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6-05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力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共河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依据校“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一年级择优发展,二、三年级重点发展,四年级适度发展的工作要求,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不断提高党在学院的影响力,适应党的事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坚持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既要防止突击发展,又要力戒发展缓慢甚至停滞的现象。

第二章  对申请入党学生的教育培养

第五条 学院党委要抓住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的有利契机,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并认真筹备,全面开展组织发展工作初步培训。党组织要在平时工作中注意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申请入党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申请人向学院党组织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经党支部审查,符合党章规定的,确定为申请入党人,填写《申请入党人员登记表》,将其列入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

第七条  党支部建立入党申请书的收集和管理制度,使递交申请书的学生能够及时将申请书通过团支部转交到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定期收集并妥善管理。

第八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党支部要结合时事政治和主题党日活动,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对其做到政治上引导、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第九条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的学生学习党的理论知识,使学生加深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十条 各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与团支部的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学院“推优”制度,认真推荐思想觉悟较高、工作表现积极、学习成绩优良的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递交入党申请书满一个月以上;

2、已被团组织“推优”;

3、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认真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主动向党组织靠拢,经常向组织汇报思想;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5、表现突出,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优异。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分析、研究一次“推优”对象的情况,在对所在班级广泛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推优对象所在团支部的意见和其推优前后基本表现,通过支部大会民主推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并将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公示3—5天,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通过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于一年级的研究生、本科生中入学前就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对于本校内确定的,材料齐全且审核没问题的,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继续培养考察;对于外校转入的,按照学院“推优”制度(具体见附件二),参加并通过学校团课测试和并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党支部承认其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继续培养考察。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以后,党支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及时更新和维护党员信息库。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1、培养联系人负责经常性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全面了解其个人历史、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及思想工作等情况。

2、培养联系人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谈话,并将考察结果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交由党支部妥善保管。

3、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至少要主动向培养联系人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以上,汇报自己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

4、培养联系人认为被培养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向党组织推荐列其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理论知识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自身条件和班级工作需要,给他们分配一定的任务,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成长。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要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调整,把表现优秀的吸收进来,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的入党积极分子,坚决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四章  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党支部经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将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成熟,始终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2、在考察期间,思想认识提高,学习成绩优秀,工作成绩突出,在群众中的威望进一步的提高,并且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3、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原则上都要达到年级50%以内。对于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某一方面或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的,可作为特殊情况由学院党委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研究审定。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党支部要以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多种形式,在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年级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推荐名单并交支部大会讨论。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要在支部大会上汇报一年来的学习、工作以及各方面表现情况,经支部全体党员讨论后提名发展对象人选,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并在全院公示三天。无异议的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校党校的集中培训和考核。在学校组织的党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在党课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确定后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确定后的发展对象进行群众座谈,群众座谈采取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党支部交叉互换座谈、且一一座谈的方式,保障群众敢说话,说真话,切实保证党员发展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学院党委要结合发展对象的思想、学习、工作、群众基础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对于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学院党委要及时填写《拟发展党员备案表》,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如培养联系人已经毕业,可由党支部指派其他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要认真组织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实事求是地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做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对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要向其作详细说明,并指导其填好《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严格按照《河北师范大学组织发展工作手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党员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要提前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草拟支部大会关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要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人数的半数;赞成决议或决定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正式党员的半数。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要逐个讨论和逐个票决确定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上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学院党委委员或党员教师对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做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并进一步指出发展对象的不足和努力的方向。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是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条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委员会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民主决定、逐个审议、逐个表决,审批通过后及时把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通过后,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要指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使其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党费,并积极参加党组织的活动,使其能够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十三条  收到批复的党支部及时与新党员谈话,教育新党员实践入党誓言,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入党。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开展党员主题活动等多种形式指导预备党员履行党员权利和义务;要以党小组为单位,经常性地指导预备党员开展理论学习;要通过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每三个月要召开一次全体党员大会,由预备党员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由到会的全体同志对预备党员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同本人谈话,评议结果要及时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的教育和考察,积极主动完成党支部分配的各项工作,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交流思想,每三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至少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要在预备期满前15天以内,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党支部采取逐个讨论、逐个表决的方式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并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四十条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满后,由支部大会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做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召开党委委员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学院党委集体研究、逐个讨论、逐个表决,把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第七章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要高度重视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学院党务秘书是直接责任人。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副书记牵头、党务秘书协调、团委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定,加强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五条  建立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党章规定和不符合条件而被吸收入党的,取消其资格。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对违规党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过去有关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